為共同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減輕仲裁當事人解決爭議的費用負擔,及時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就本安排施行期間相關案件減退仲裁費等作出特別安排。
一、新受理案件減收仲裁費及最高限額規定
1.在本安排施行期間,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的案件,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減收12%仲裁費,并同時適用于上述案件所涉反請求以及對本請求/反請求的變更仲裁請求在本安排施行期間提交的情形;
2.在本安排施行期間,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的關聯案件10宗及以上,且個案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小額批量案件,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減收30%仲裁費。特殊情況的,視案件具體情形確定;
3.自本安排施行之日起,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所涉本請求或反請求單一爭議金額人民幣30億元以上部分不再計收仲裁費。除非另有規定,該措施不受本安排施行期限屆滿的限制。
二、和解、調解及與仲裁相結合結案減收/退還仲裁費規定
鼓勵當事人積極通過自行和解、第三方調解和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式,更經濟、更高效地解決爭議。
1.在本安排施行期間,當事人依據已達成和解協議及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由貿仲組成獨任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和解裁決書或調解書的案件,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減收70%仲裁費;
2.在本安排施行期間,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或通過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調解協議,并請求仲裁庭按照和解/調解協議內容作出裁決書/調解書的案件,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退還20%仲裁費;
3.在本安排施行期間,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或通過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并提出撤案申請的案件,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并視案件程序進展具體情況退還25%-75%仲裁費。
具體如下:
(1)仲裁庭組成前撤案的,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退還75%;
(2)仲裁庭組成后至開庭前撤案的,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退還60%;
(3)仲裁庭開庭后撤案的,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退還25%,最高不超過30%。
三、在線進行仲裁程序減收仲裁費規定
鼓勵當事人積極利用在線方式,更經濟、更高效、更便捷地解決爭議。
開庭前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在線完成提交/送達仲裁材料、在線庭審等仲裁程序的,經當事人于本安排施行期間提出仲裁費減退申請,結案時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減收15%。
書面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線上完成仲裁程序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鼓勵當事人約定適用貿仲《金融仲裁規則》
貿仲《金融仲裁規則》具有更經濟、更高效的特點。對于符合該規則第二條規定的金融案件,當事人可積極通過協商,約定或補充約定適用《金融仲裁規則》。
除本安排第一條第3項外,上述案件不再適用本安排減收、退還仲裁費的規定。
五、部分案件仲裁費分期繳納規定
因確實存在經濟困難或應繳納的仲裁費金額較高致使無法一次性繳納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分期繳納。原則上,當事人首期繳納的仲裁費不應低于《仲裁規則》仲裁費用表標準的25%,最后一期應不晚于仲裁庭首次開庭前15天繳納完畢。
六、本安排的適用
1.本安排統一適用于貿仲總會及分會/中心;貿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參照本安排的精神并結合具體情況在個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2.除本安排第一條第3項外,上述減退措施僅限于在本《安排》有效期內實施。
3.本安排項下減收仲裁費的規定不包括根據《仲裁規則》應當繳納的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鑒定費、翻譯費、差旅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 本安排各條款規定的仲裁費減收、退還措施均不疊加適用。如出現同時可適用情形時,以減收比例高者為準。
5. 本安排項下仲裁費減收、退還以及分期預交等事宜,系應對疫情作出的特別安排,均需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以核準的標準實施。
6.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如違反法律和《仲裁規則》規定存在虛假和解、虛假調解、虛假仲裁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仲裁費減免,并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本安排施行期間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八、本安排的解釋
本安排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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